刑事訴訟法人民陪審員

刑事訴訟法人民陪審員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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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能不能參加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的審判

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有陪審員參加也可以沒有,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