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構成條件

代位權的構成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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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己的債權。”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了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對保障債權人正確行使代位權,對法官在訴訟中正確審理代位權訴訟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二.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代位權在民法上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繼承人代位權和求償代位權,而後者又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務人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