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養老保險條例

北京養老保險條例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勞動者(以下統稱被保險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第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以參加養老保險: (一)本市城鎮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 (二)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的投資者。 第六條 社會養老保險應當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