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共同犯罪的,是要區分主從犯的。


刑法》第26條第l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又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主犯與從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