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罪怎麼量刑處罰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一些公共場合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爲,其實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比較類似了,畢竟此時的行爲也會對社會共同執行造成一定的影響,而從這點上來看也就導致了部分的人區分不清楚尋釁滋事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針對這一問題,上文中小編已經爲大家做出了對比,從四個方面告訴大家這二者之間的差異,幫助各位準確的做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