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從行爲構成要件上分析,聚衆鬥毆罪是由聚衆和鬥毆兩個複合行爲構成的犯罪,聚衆的目的只能是鬥毆,而不能是其他。而尋釁滋事罪對於是否聚衆無具體要求。
二、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實施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既涵蓋了上述羣體,也包含一些普通的個體,較之前者廣泛。
三、從犯罪動機和行爲特徵上分析,聚衆鬥毆的動機一般表現爲逞強爭霸及團伙間的循環報復等,尋釁滋事的動機在於發泄或滿足行爲人的不良情緒。
四、從犯罪後果及具體量刑上分析,聚衆鬥毆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的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聚衆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