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單方聚衆鬥毆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與單方聚衆鬥毆罪的區別?

一、尋釁滋事罪與單方聚衆鬥毆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爲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衆鬥毆罪則要求以聚衆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衆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衆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並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爲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羣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衆行爲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3、是否適用轉化犯的法律規定不同。刑法沒有規定行爲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如何適用法律。而針對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第 292條第2款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能適用緩刑嗎

犯尋釁滋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和單方聚衆鬥毆是不一樣的。首先尋釁滋事,它的主體爲主動挑起事端的人,尋釁滋事如果對人員造成傷害或者對公共秩序破壞嚴重,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聚衆鬥毆的主體是發起人以及主要的參與者,情況嚴重也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