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衆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衆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行爲構成要件上分析,聚衆鬥毆罪是由聚衆和鬥毆兩個複合行爲構成的犯罪,且兩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關係,即爲實施鬥毆而聚衆,聚衆的目的只能是鬥毆,而不能是其他。所謂二人爲夥、三人成衆,這裏的聚衆是指爲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爲,既可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爲,也可以包括臨時糾集行爲。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聚衆爲之,也可單獨爲之,對於是否聚衆無具體要求。

2、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實施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實施聚衆鬥毆犯罪的主體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惡背景,或爲一定數量的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團伙,具有羣體性;而尋釁滋事罪的卞體既涵蓋了上述羣體,也包含一些普通的個體,較之前者廣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聚衆鬥毆犯罪時應注意將其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相區分,對於後者中後果不嚴重的,不宜認定爲聚衆鬥毆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

3、從犯罪動機和行爲特徵上分析,聚衆鬥毆的動機一般表現爲逞強爭霸及團伙間的循環報復等,其行爲特徵通常表現爲透過糾集多人,相約鬥毆來恐嚇、制服對方,達到稱王稱霸的非法口的。爲取得優勢,通常會事先組織、策劃、分工,並準備器械用於鬥毆。尋釁滋事的動機在於發泄或滿足行爲人的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爲在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對象、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爲人毆打他人就是爲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尋釁打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同時,相對於聚衆鬥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卞體成員內部一般沒有組織、策劃、分工的行爲,在施行犯罪行爲時亦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

4、從危害後果及具體量刑上分析,聚衆鬥毆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的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衆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刑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罪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聚衆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雖然比較大,但是相似之處也比較多,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糾紛案件時,必須要明確違法者具體構成的是哪種類型的罪名。在確定罪名、掌握犯罪分子實施違法行爲的證據之後,纔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