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與聚衆鬥毆的區別有哪些

尋釁滋事與聚衆鬥毆的區別有哪些

尋釁滋事與聚衆鬥毆都是從流氓罪中轉化而來的,兩者都對社會的治安和穩定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兩者雖然同屬流氓罪當中的一種,但是在法律上所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本文中將對尋釁滋事與聚衆鬥毆的區別進行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尋釁滋事與聚衆鬥毆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有人認爲:“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鬨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⑴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爲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衆鬥毆罪則要求以聚衆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衆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⑵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衆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並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爲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羣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衆行爲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⑶是否適用轉化犯的法律規定不同。刑法沒有規定行爲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如何適用法律。而針對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三個認定要點

1、犯罪客體的雙重性。刑法將尋釁滋事罪設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擾亂公共秩序一節中,從中可以得知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應當首先包含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即社會法益。社會法益是由每一個個體法益組合而成,因此對個體法益的侵犯都可以看成是對社會法益的侵犯。但是如果從這個角度上研究尋釁滋事罪客體的雙重性就失去了意義,因爲並不是所有侵犯個體法益的行爲都構成尋釁滋事罪,比如追逐、攔截、辱罵自己的妻子,任意毀損父母財物的行爲,這些行爲在侵害個體法益的同時沒有直接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破壞,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單一性。因此,尋釁滋事罪必須同時侵犯社會法益和個體法益,而且這兩個法益必須相對獨立,即在行爲侵犯個體法益的同時必須額外造成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使其他個體受到威脅和恐懼,從而使社會秩序處於動盪或者斷裂狀態,影響人們生活的安定預期,而不是簡單地由個體法益直接傳導到社會法益。

2、客觀行爲的多樣性與具體量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爲類型,從客觀行爲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搶劫罪、聚衆哄搶罪的客觀行爲具有重合性。雖然刑法對尋釁滋事罪也規定了“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字眼,但是一些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對惡劣和嚴重的程度掌握得較低,有時僅僅追逐他人就認定該罪。這種定罪標準的降低會導致尋釁滋事罪的調整範圍過大,將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爲也納入到刑法的調整範圍,出現罪刑不均衡的情況。因此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既要考慮行爲對直接對象造成的危害程度,也要權衡對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尋釁滋事的行爲在總體上予以評價,達到具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

3、犯罪動機上去“流氓”化。由於舊刑法將尋釁滋事罪作爲流氓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予以規定,因此在新刑法增設尋釁滋事罪而刪除流氓罪以後,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人們還是習慣於將兩者相聯繫,主要是在犯罪動機的確定上。筆者認爲,尋釁滋事罪作爲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種,主要是因爲此類行爲既損害了個體的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同時又擾亂了整個社會秩序的安定,其危害性重於一般單純侵犯個體法益的行爲。但是將此行爲予以入罪並非是基於行爲人的主觀態度,而是着眼於行爲的客觀危害。在行爲多樣化的當下,認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不應以是否有流氓動機爲條件。只要行爲人具有主觀故意,恣意實施了一定程度危害個體法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爲,就可以認定爲尋釁滋事罪。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一般情況下3人以上的鬥毆屬於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當認定爲情節嚴重、惡劣時將會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國家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所以很多情況下將較輕的情節也認定爲尋釁滋事,所以上文中對尋釁滋事的認定要點進行了詳細介紹。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矛盾時,不應用暴力解決問題。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可諮詢本站網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爲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