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有行政拘留嗎

大陸法系有行政拘留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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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存在的分歧



1、大陸法系國家在承諾何時生效的問題上採用到達主義,或稱爲送達主義。即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時,如果另一方不在場,那麼意思表示以其到達另一方時發生效力。”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95條中也規定:“非對話而爲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方時,發生效力。”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於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後果。


2、英美法系一般認爲,承諾應當送達至要約人,而且直至要約人已被告知並真正收到承諾以前,合同並未成立。承諾必須真正送到要約人的手中,這是個基本原則。但是,在承諾透過郵局發送時,則有了特別重要的例外。透過郵局發送承諾,承諾的意思表示自發送之時生效、合同成立。這就是學者所講的發信主義,或稱爲送信主義。根據送信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郵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承諾的通知因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後果由要約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