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指控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

如何指控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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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指控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我國法律有如下規定: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同時,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爲該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