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爲有哪些?

1、虐待未成年子女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爲有哪些?

虐待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經常以打罵、禁閉、有病不給予治療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爲。

虐待具有以下特徵:

(1)虐待行爲表現爲行爲人經常或者連續性實施折磨、摧殘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爲。其手段概括起來主要有:第一,各種肉體折磨手段,如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等;第二,各種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罵、限制行動自由、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一般行爲人在實施虐待行爲時,兩類手段並用的較多。

(2)從主體的身份關係來看,行爲人與被虐待人必須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行爲人對被虐待人存在撫養或者監護義務。

(3)行爲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識地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殘。虐待行爲一般都是父母,包括養父母、繼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經濟上的優勢,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氣吞聲,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實踐中,要把虐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糾紛和爭吵區別開,把經常性的虐待與偶爾的打罵行爲區別開來。虐待行爲,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

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殘酷、持續時間長、虐待動機特別卑劣的,屬情節惡劣。家庭保護不允許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遺棄未成年子女

遺棄是指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爲。遺棄的主要特徵如下:

(1)侵犯的客體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撫養的權利;

(2)客觀方面行爲人須爲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爲;

(3)主體須是對被遺棄的未成年人負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並且具有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的人;

(4)主觀主面爲直接故意。遺棄行爲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構成犯罪。嚴禁父母遺棄未成年子女。

3、溺嬰、棄嬰

(1)溺嬰是剝奪新生嬰兒生命的行爲,是殺嬰的通俗總稱。殺嬰的手段很多。可表現爲作爲,也可表現爲不作爲,殺嬰行爲原則上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溺嬰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主觀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構成,行爲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棄嬰是指遺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嬰兒於戶外的行爲。對於棄嬰行爲依行爲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的犯罪。行爲人將嬰兒遺棄在可以得到及時救助的地點或者場合,表現行爲人沒有剝奪該嬰兒生命的故意,其行爲構成遺棄罪;行爲人將嬰兒棄置於容易造成生命危險的地點,如人跡罕至的深山老林,懸崖邊,並脫離自己的監管,則表明行爲人主觀方面有以丟棄爲手段,以非法剝奪嬰兒的生命爲故意的內容,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於實施溺嬰、棄嬰行爲者,應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