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承擔責任嗎

勞動者要承擔責任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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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承擔責任嗎

1、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勞動者因一般工作失誤而造成損失的,不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爲能力範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採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爲過失。

一般過失,是指行爲人在通常情形下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爲將產生何種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