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遺贈撫養協議

贈與合同遺贈撫養協議

生活中常常有一些孤寡老人和他人簽訂撫養遺贈協議,籤協議的雙方承擔生養死葬義務,負責撫養的一方就可以在老人死後獲得遺產,但是這種協議經常會產生爭議,產生許多問題比如撫養遺贈協議是附條件贈與嗎?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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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合同,但遺贈扶養協議應爲財產合同而非身份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不是“過繼”、“收養”等身份協議。“過繼”是我國固有法上的身份行爲,指無男性繼承人的家庭從家族中其他直系有富餘男子的家庭中收養一個男子以作爲家庭的繼承人的行爲。過繼制度是封建宗法思想的產物。在現今社會,除非過繼構成收養否則並無法律效力。遺贈扶養協議也不同於收養關係,早在柯瑞清先生就正確地指出,“收養屬於身份法上的法律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爲法律上擬製血親,建立一種新的人身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而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與遺贈人並不改變原有的身份地位。所以不能把收養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相混淆。現今通說將遺贈扶養協議與收養關係予以明確區分,且認爲以遺贈扶養協議之形式規避法定的收養條件者,遺贈扶養協議也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係。身份財產法關係是以身份法律關係爲前提的財產關係,屬於財產法關係與純粹身份關係之間的過渡類型。遺贈扶養協議不以當事人具備身份關係爲前提,依現行法規定具有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根本不能成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係,也不是繼承契約。繼承契約是典型的身份財產關係,指具有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主要是夫妻或未婚夫妻)之間訂立的以處分客觀繼承權爲內容的合同,比如夫妻雙方約定相互放棄繼承權,而指定兒子是共同的繼承人。繼承契約與遺贈扶養協議存在以下差別:首先,客觀繼承權僅爲資格或能力尚非權利,作爲對客觀繼承權的處分行爲繼承契約應當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則爲被撫養人對身後財產的以死亡爲生效期限的處分,這種處分行爲是有效的。其次,繼承契約的主體一般限於法定繼承人之間,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方可以是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組織,並且通常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最後,繼承契約的受益人不以履行一定的義務爲對價,屬於無償契約,而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與被扶養人贈與身後財產互爲對價,屬於有償、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