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1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