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分配

宅基地分配
宅基地分配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離婚後夫妻雙方對宅基地都有繼承使用的權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鑑於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雙方可以協商使用宅基地,保證離婚後男女雙方都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