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的行政賠償範圍

侵犯財產的行政賠償範圍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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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爲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具體如所有權、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其中,第4項是財產損害賠償的概括性規定,指除上述三項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爲外,其他違法行政行爲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的,國家也應予以賠償,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爲行爲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實施許可行爲造成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等。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財產權的損害主要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滅失、物之功能或性能減弱等幾種狀態,損害狀態不同,採取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也就不同。

(一)罰款、罰金、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此種損害屬於物之失去控制,相應的賠償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財產權人對財產的控制。返還財產包括金錢和其他財產的返還。國家賠償只以返還原屬受害人的財產爲限。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這3種侵權和造成的損害後果比較複雜,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有所不同,需要區別對待:(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如果未造成財產損壞、滅失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2)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遭受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的給付一般按市場價格結合被損壞物品的新舊程度進行估價予以賠償。

(三)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拍賣是公開處置財產的一種方式,由專業拍賣機構、臨時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競爭的方式將財產出賣給競價最高的出價者。如果財產已經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爲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拍賣所得價款是市場對該物品的定價,此時的賠償方式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但對於折價或變價處理的,則並非給付所得價款,而是按市場估價賠償。因爲折價或變價已使該財產受到部分損失。這就要求國家機關應儘可能用拍賣的方式來處置財產。

(四)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在此種情況下,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即企業、商店等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房租、水電費、倉庫保管費、職工基本工資等,不賠償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營業利潤等。

(五)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損害賠償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兩層涵義:(1)我國的國家賠償對於財產權損害原則都給予救濟;(2)在賠償財產權損害方面以賠償直接損失爲原則。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直接減少或消滅,其中不包括間接損失,即不考慮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