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是否是兩個月

勞動仲裁時效是否是兩個月
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
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 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 法律規定仲裁時效的目的是爲了促進權利關係安定、保護義務人、對疏於行使請求權人以有效壓力,進而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實現一種利益平衡。 本案中,該公司所繳納的社會保險在社保經辦機構有記錄,不存在因舉證困難而承擔法律風險,故在牛先生一時疏於主張權利或在職期間迫於就業壓力而不宜主張權利,就導致其勝訴權的喪失,會產生實質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