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平臺罰款

網約車平臺罰款
約車平臺應負責

在網絡約車服務中如果出現安全事故,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平臺作爲商事交易平臺,最大限度的給交易雙方提供了資源。當乘客透過網絡預約叫車服務,必須先向平臺方支付車款,隨後平臺再透過其他支付方式將部分車款返還給司機,實現共贏。


平臺方作爲管理者和組織者收取了類似於“管理費”的費用,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車平臺約來的車輛出現事故,平臺方也應該成爲責任主體。


日前,中國保監會向公衆發佈風險提示,如果是手機約車的非營運車輛,一旦發生車禍,乘客和車主均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