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倒賣菸草的處罰標準

異地倒賣菸草的處罰標準
異地倒賣菸草的處罰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菸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菸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菸葉外的其他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菸草專賣品而爲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菸葉、菸草製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