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不投訴時效

拐賣兒童罪不投訴時效

婦女兒童的特殊利益應受到保障的原則,作爲國家維護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注。中國政府十分重視婦女的發展與進步,把男女平等作爲促進國家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在制定國家宏觀政策時,遵循男女平等參與、共同發展、共同受益的原則,爲婦女進步與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政治保證和法律保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拐賣兒童罪不設訴訟時效

我國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最高爲二十年。一般刑事案件二十年內大都能夠破獲,所以設定其最高追訴時效爲二十年,並無不合理性。但拐賣兒童犯罪,很多兒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後,當初警方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孩子被拐賣情況下才會立案,但由於絕大多數家長找不到證據,所以此類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走失處理,並沒有立案。因此等到二三十年後遭拐賣兒童被解救,案件都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而遭拐賣兒童二三十年後被解救,明知是誰實施了拐賣兒童犯罪,卻不能對其實施法律懲處,對於兒童遭拐賣家庭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此外,因爲已過了追訴時效,而不能對拐賣兒童人員實施法律懲處,令其爲自己的犯罪行爲付出應有的代價,也不利於經由更爲有力地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人員,更好地遏制拐賣兒童犯罪行爲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