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員受賄會構成受賄的罪嗎

村委員受賄會構成受賄的罪嗎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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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員受賄會構成受賄的罪嗎

村委員工作人員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因爲當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工作的時候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管理工作。應認定爲從事公務人員,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則該村支書應認定爲“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具體工作如下: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