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很多官員以爲只有他人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予自己錢財,纔會構成受賄罪,因此爲了規避這個風險,就要求他人給予自己現金,以爲透過現金受賄就不會構成受賄罪,那麼現金受賄究竟會不會構成受賄罪,一旦構成會受到哪些處罰呢?下面就來告訴大家。
一、現金受賄會構成受賄罪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無論是收取現金,還是其他有價值的物品,都是會構成受賄罪,因此,現金受賄也是會構成受賄罪的。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爲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二是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3、犯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
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受賄罪的刑事責任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1、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3、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4、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5、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只要行爲人收受了他人的財物,或者主動向他人索要財務,無論是現金還是銀行轉賬或者是其他有價值的物品,都是會成立受賄罪的,這裏要告訴大家,一旦構成受賄罪,一定要積極退贓,認真反省悔過,爭取取得諒解,以此來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