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不取保候審

交通肇事罪不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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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交通肇事罪




    其實法律對於取保候審的規定是很寬泛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後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纔會批准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一般來說交通肇事情節比較輕的符合辦理條件的是可以辦理的,但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以及逃逸緻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家人或者律師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最好是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後申請,這樣容易批准。



    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取保候審對於行爲人來說是一個難得的可以不用坐牢的機會,首先是一個強制措施,如果有期刑事三年之下的,屬於比較輕微的案件的,並且行爲人的態度非常好的,法官可以酌情給予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