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1)簽發倉單。在接收貨物後,保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
(2)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具有合適的保管條件是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
除要具備保管貨物的設施和設備,如合適的場地、容器、庫房、貨架、作業搬運設備、計量設備、保管設備、安全保衛設施等以外,還要具備相應的倉儲管理人員、商品養護人員以及有效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同時保管人所具有的倉儲保管條件對所要進行保管的倉儲物要適合,如保管糧食的糧倉、儲存冷藏貨物的冷庫等所具有的條件要適合糧食及冷藏貨物的保管條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備倉儲保管條件,便會構成保管人的違約。
(3)驗收貨物。驗收貨物不僅是保管人的義務,也是其合同權利。在接收倉儲物時保管人應該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驗收貨物。
保管人在驗收中發現貨物溢缺,對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對於短少部分有權向存貨人主張違約責任;對於貨物存在的不良狀況,有權要求存貨人更換、修理或拒絕接收。對驗收情況須如實記錄,明確責任。
(4)合理化倉儲。保管人應在合同所規定的倉儲地點存放倉儲物,並使用先進的技術、科學的方法、嚴格的制度,高質量地進行倉儲管理。
保管人應使用適合於倉儲物保管的倉儲設施和設備,如容器、貨架、貨倉等。保管人應從謹慎操作、妥善處理、科學保管和合理維護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倉儲。
對於倉儲物的保管,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倉儲物在倉儲期間發生損害、滅失,除非保管人能證明損害是由於貨物性質、包裝不當、超期以及其他免責原因造成的,否則賠償責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擔。
(5)危險通知。當倉儲物出現危險時,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包括在貨物驗收時發現不良情況、發生不可抗力損害、倉儲物的變質、倉儲事故造成損害以及其他涉及倉儲物所有權的情況都應告知存貨人。
存貨人掌握倉儲物的狀態是存貨人具有所有權的權利體現,對於倉儲物的危險涉及到倉儲物的交易、保險以及可能造成的進一步損害,存貨人可以及時掌握和採取措施處理,以便減少損失。
當然,在發生或發現危險時,採取緊急措施處理,防止危害擴大是保管人的義務。
(6)返還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保管物。保管人返還的應爲原物,原物有孳息的,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一併歸還寄存人。保管貨幣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約定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或質量的貨幣或物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