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次申請勞動仲裁

分兩次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兩次勞動仲裁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分兩次申請勞動仲裁”問題回覆如下:

對於申請兩次勞動仲裁的話,雖然勞動法方面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維護判決效力,防止濫用訴權的重要手段。“一事不再理”原則,表示一個合格法庭的生效裁決對於同一訴訟的各方當事人都是終局的。根據我國仲裁法第9條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於同一個合同關係,同一個當事人,同一仲裁請求,提起兩次仲裁,顯然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則,屬於濫用權利,浪費仲裁資源。裁決的實質上的約束力,就是既判力,即一個確定判決作出以後,後來的任何裁判都不得與該確定判決的內容相牴觸。我國有學者認爲,既判力要求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無論該判決是否存在誤判,在未被其他法律檔案依法變更或者撤銷以前,當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決的拘束,不得就該判決的內容進行任何意義上的爭執。仲裁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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