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判緩刑後仍然正常工作

教師判緩刑後仍然正常工作
教師判緩刑後仍然正常工作
受到刑事處分後,包括受到緩刑的刑事處分後,應當開除公職(教師)。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