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消防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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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違約金相關問題怎麼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旨在達到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爲所遭受的損失,其性質爲 “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補償性仍是其主要屬性。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7日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0號)中亦強調合同法第114條等規定已經確定違約制度系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爲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