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招搖撞騙

多次招搖撞騙
多次招搖撞騙
招搖撞騙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二、招搖撞騙罪特徵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冒充行爲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

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四、量刑標準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

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

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