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71規定

民法總則171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屬於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貨款,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4)無因管理;加工款,你仍要負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爲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爲。(2)侵權行爲;技術服務,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貨物運輸。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3)不當得利,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在特殊侵權行爲中;租金;交貨。在一般侵權行爲中。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才負賠償的責任,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如果沒有過錯。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