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 抵質押

銀監會 抵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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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透過規範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爲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契約型私募基金監管機構包括了證監會、發改委、商務部、銀監會這幾個部門,它不是由某一個部門專門管理的,各個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管理私募基金的不同部分。以銀監會爲例,雖然它並不直接管理私募基金,但契約型的私募基金是採用信託的方式進行投資動作的,而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所以它對契約型私募基金也起到監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