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上海銀監局在轄內開展法人銀行屬地聯動監管試點的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上海銀監局在轄內開展法人銀行屬地聯動監管試點的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上海銀監局在轄內開展法人銀行屬地聯動監管試點的意見

《關於在上海銀監局轄內試行〈法人銀行屬地聯動監管試點辦法〉的請示》(滬銀監發〔2008〕161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局進一步完善《試點辦法》,在轄內開展法人銀行屬地聯動監管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函覆如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辦發[2008]215號

頒佈時間:2008-10-07

實施時間:2008-10-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一、關於並表局和報告局的表述

我會在近期印發的主監管員和主查員及屬地監管等相關制度辦法中,統一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稱爲並表局,法人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局爲報告局,請照此執行。

二、關於並表局對報告局協助工作績效評價

銀監會辦公廳不久前印發的《屬地監管工作中並表局對報告局協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和《關於屬地監管職責分工及報告路線的規定》(銀監辦發〔2008〕173號),明確了並表局對報告局工作績效評價的內容和實施方法,落實了報告局的報告職責和並表局的指導權。

三、關於監管人員配備與調整

(一)關於主查員的配備。根據《中國銀監會主監管員和主查員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08〕54號)第七條:主查員崗位主要依據功能監管的原則,按照被監管機構的業務品種和風險性質設定,建議對《試點辦法》關於每家大中型法人銀行設立主查員一名的有關表述進行相應調整。

(二)對報告局人員調配。如果並表局對部分現場檢查項目確實需要調動報告局現場檢查人員,需事前與報告局溝通協商,並將檢查項目列入年度檢查計劃中。對於其他重大監管行動,應事前與銀監會監管職能部門溝通,再與報告局協商。

(三)關於並表局內部人員調整權限。建議《試點辦法》第七條“異地局監管人員調整應報備屬地局”的表述改爲“報告局監管人員調整應告知並表局”。

四、關於主監管員和主查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議《試點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爲:並表局對主監管員和主查員實行崗位聘任制,按照專業化的要求,應採取競爭上崗的方式聘任。競聘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主監管員和主查員一般不得兼任。

(二)建議《試點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爲:並表局應加強主監管員和主查員的履職評價,評價堅持客觀、公正、注重業績、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對主監管員原則上每年年終進行年度評價,對主查員原則上每個項目結束後進行一次評價,年終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分爲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三)建議《試點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爲:對主監管員和主查員採取崗位獎勵等激勵措施。崗位獎勵按照堅持總量控制、按崗定獎、突出業績等基本原則確定。根據銀監會有關崗位獎勵的指導意見,在本單位獎勵總額範圍內,制定明確的主監管員和主查員獎勵標準。崗位獎勵根據主監管員和主查員的評價結果發放。評價結果爲合格的,在每一聘任年度結束時發放崗位獎勵,不合格的不發放崗位獎勵,並予以解聘。如在聘期內解除聘任合同,可不發放或少發放崗位獎勵。

(四)鑑於《中國銀監會主監管員和主查員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08〕54號)已經正式印發,對主監管員和主查員評價和激勵約束等方面內容可根據該辦法進行細化。

五、關於試點範圍

(一)建議將《試點辦法》第五條“本辦法先期在上海銀監局試點,總結經驗後在全國推廣”的表述修改爲“本辦法在上海銀監局試點”。

(二)爲保證監管政策的連續性,外資法人銀行屬地監管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外資銀行監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9號)執行,暫不適用《試點辦法》。

二○○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