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之債的規定是怎樣的

選擇之債的規定是怎樣的
選擇之債的規定是怎樣的
選擇之債的規定爲債務有多個標的,但是債務人只需要履行一種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當事人行使選擇權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

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後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