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級別管轄

離婚案件級別管轄
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公民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法院的規定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的確立自夫妻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時確立,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均應當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的男女,不存在起訴離婚的問題,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本文僅探討已經取得結婚證需要透過法院起訴離婚的案件管轄,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則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不屬於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