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路上摔傷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大竹縣律師

員工下班路上摔傷公司不用承擔責任。因爲員工摔傷屬於自己的原因且不是因爲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不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所規定的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因此公司對此不用承擔責任。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員工下班路上摔傷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大竹縣律師

員工下班路上摔傷公司不用承擔責任。只有在員工下班路上非因本人原因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才能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根據員工具體的傷勢來進行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