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拿到安置補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案情概況

沒有拿到安置補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光山縣人民政府於2007年將海營路貫通工程列入該縣重點工程項目,併成立了光山縣海營路貫通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居民張某某等四人國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因該重點工程項目面臨徵收。20071027日指揮部制訂了《***拆遷安置補償方案》。2008212日光山縣人民政府作出《關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張某某等四人的土地均位於該拆遷改造區域範圍之內。2008215日,光山縣國土資源局擬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請光山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張某某等四人尚未被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光山縣人民政府於2008218日作出關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覆,同意了該方案。四人對該批覆行爲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維持了該批覆。張某某等四人遂向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爲,光山縣人民政府在張某某等四人土地房產未經拆遷安置補償的情況下,作出《關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覆》同意光山縣國土資源局擬定的將涉案土地以毛地進行公開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違反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前管理的通知》關於禁止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的規定,屬程序違法,並對張某某等四人產生了實際影響。因(2014)豫法行終字第00032-35號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涉案土地涉及公共利益,判決撤銷《關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覆》將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本院依法確認《關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覆》涉及張某某等四人合法權益的部分違法。張某某等四人可依法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主張損失賠償。

裁判要點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房地一體原則,即房屋和土地應當天然不可分割。未經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就直接出讓其土地使用權,是當然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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