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可以置換嗎?

一、土地使用權可以置換嗎?

土地使用權可以置換嗎?

土地使用權可以置換,土地置換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利用級差地價置換土地改造老城區,加快城市發展的一種方法。包括異區地塊的置換和同區內地塊的置換兩種情況。具體情況如下:

1、因爲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價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從而產生級差地租。一般情況下,離市中心、繁華的商業區、商務區等越近,土地使用價格越高;反之則越低。這樣,政府就可以利用土地的差價進行土地置換改造老城區,發展新城區。中心城市土地價差較大,在土地置換中更有優勢。

2、土地置換是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爲要求,以耕地“佔一補一”爲前提條件,以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佈局爲目標,以土地的適宜性爲依據,透過異地調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佈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體佈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況下,用來置換的建設用地均爲國有土地,運作時不涉及土地性質問題,僅限於權屬的重新調整和界定。

二、《土地使用權轉換辦法》

第六條 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置換後的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置換前的建設用地面積;復墾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低於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應當按照農用地質量等級係數折算爲用於置換的農用地的數量;復墾後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高於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與被置換的農用地實行相同數量置換。

第七條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並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第八條建設用地置換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建設用地置換協議;協商不成的,申請置換方可以申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不得置換。

第九條建設用地置換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換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

(三)置換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換後的用途;

(四)土地差價、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價;

(五)拆遷安置途徑與方式;

(六)同意權屬變更的意見;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用地的,還應當包括對農用地質量等級折算的意見。

對於涉及到需要被開發利用的土地中,存在產權已經進行明晰的土地,那麼是可以透過置換的方法,對該土地進行轉移處理,以達到城市建設開發利用的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