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收購兼併置換

土地使用權收購兼併置換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透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透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使用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