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特殊問題解析

一、彩禮返還問題

婚姻中特殊問題解析

(一)法律規定及解析

我國在以前的《婚姻法》及現在實行的《民法典》中對於彩禮都未有規定,彩禮返還的規定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出的。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法律規定的較爲清晰,但還需深刻理解法律規定背後的含義。筆者認爲,法律規定之所以規定上述情形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從功利主義角度而言,是將彩禮的給付是以結婚爲目的,如男女雙方未就結婚這一行爲達成一致,可以視爲支付彩禮的目的無法實現,男女雙方之間關係解除,接受彩禮一方就無任何理由獲得彩禮,因此應予以返還。

(二)返還多少的問題

法律之規定了相應情形下,彩禮接受方應當返還,但並未規定返還多少,主要是因爲司法實踐中的情形千差萬別,法律規定無法窮盡所有的情形,將這權利賦予了審判案件的法官。

筆者雖然也無法給出準確的答案,但透過對大量審判案例的研究發現,彩禮返還多少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1.生活時間長短,一般來說生活在一起生活的時間越長,彩禮返還的就越少;2.未能登記結婚的責任,一般如果責任在給付彩禮一方,在彩禮返還時就會少返還,反之就會多返還;3.未能共同生活的責任,比如一方出軌或者有家庭暴力等情形,導致無法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就會有區別;4.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撫養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