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大竹律師

基本案情

【以案釋法】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大竹律師

劉某與王某於2014年登記結婚,2019年協議離婚。吳某與王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2020年作出民事調解書,確定由王某歸還吳某借款56萬元,王某未履行該給付義務,吳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作出執行裁定(1),查封了劉某名下房屋一套,並隨後對該房屋進行了拍賣。劉某作爲案外人於2021年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該院經審查後作出執行裁定(2),撤銷執行裁定(1)中對劉某名下房產的拍賣及查封。後吳某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訴請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2)並對案涉房屋繼續執行。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於2021年作出民事判決:准許繼續執行劉某名下案涉房屋,該房屋執行後所得價款優先支付給劉某65萬元後,剩餘款項納入執行程序。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2年作出民事裁定:1.撤銷上述一審民事判決;2.駁回吳某的起訴。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系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本案中,王某未履行2020年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吳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法院作出執行裁定(1),查封了涉案房屋,並隨後對該房屋進行了拍賣。劉某作爲案外人向一審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一審法院經審查後作出執行裁定(2),撤銷了執行裁定(1)中對涉案房產的拍賣及查封。

根據上述事實,一審法院系撤銷執行裁定(1)對案涉房產的拍賣及查封內容,而非中止該案件的執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即“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案件。故吳某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受理本案並作出裁判於法無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法官寄語

案外人救濟途徑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在爲案外人權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濟途徑的同時,因彼此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也容易導致認識上的偏差,只有釐清相互之間關係、正確適用不同程序,才能充分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其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標準及裁量規則就是重點之一。

從起訴條件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爲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不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還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執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後,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且其異議與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無關的,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