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有什麼區別?

一、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有什麼區別?

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有什麼區別?

執行異議,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爲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爲;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二、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對執行異議的處理。執行異議按照法律規定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下面分別論述對兩種執行異議的處理辦法: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異議的處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只能對執行行爲提出執行異議,什麼是執行行爲呢?執行行爲是指執行人員爲了保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採取的執行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留、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爲違法,是指執行行爲違反了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而實施的執行行爲。這裏的“法律”是廣義的概念,不單單包括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包括其他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部門法。如果其他法律中對強制執行有明確規定,執行人員違反該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異議。

(2)案外人異議的處理。執行過程中通常遇到的是案外人異議,案外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之人,亦即除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外,執行依據效力所不及之人。案外人異議中案外人只能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也就是說法院的執行措施已經侵犯了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於現在社會中財產的所有權人和佔有人未必是同一個人,設立案外人異議就是爲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是對案外人權利的一種救濟制度。案外人異議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於複雜、疑難的案外人異議也可以適用聽證程序來審查,以準確查明事實。案外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在異議審查期間,執行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除非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3)對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結果,如果審查後裁定異議成立,則可能申請執行人不服;如果審查後認爲異議不成立,予以駁回,則可能案外人不服。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也規定了救濟措施,案外人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如果案外人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異議是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還有案外人提出來,但兩者不同的主體提出來,那麼所存在的管轄、目的、還有程序都是有所不同的,而且在提出之前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那麼法院纔會受理自己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