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區別有哪些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區別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執行異議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按照啓動程序的先後,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相應的救濟程序,不能同時啓動兩種程序,且一旦選定不允許再審變更。具體操作如下:

1)先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繼續進行。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

2)先啓動執行異議程序的,第三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透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適用主體。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爲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透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

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

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

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爲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跟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有一點要注意,在先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執行異議,這時候人民法院一般都會駁回當事人的請求,按照第三人撤銷之訴繼續進行,兩者不能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