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如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如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按照法律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是一個訴訟程序,包含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之前,需要提起一個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執行異議審查的民事裁定書作出後15日內,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立案的方式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