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合法買房人,如何作爲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

作爲合法買房人,如何作爲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
工作中,經常會有開發商欠款,導致被法院執行。已經從開發商處合法買房,但是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房屋被法院執行的情況。作爲合法買房人,要依法透過執行異議程序維護自身權利。在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時,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爲異議:
(一)認爲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爲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爲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爲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爲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爲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爲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