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一、如何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如何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1、執行異議的申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和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爲新增加的一條,爲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拓寬了執行異議主體的範圍。

2、執行異議申請的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異議只限於書面提出。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對於提出書面異議確實有困難的,法院可以允許異議人口頭提出,但是必須形成筆錄,也就是以書面提出爲主,口頭提出爲例外的原則。

3、執行異議申請的範圍。對於哪些事項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只能對執行行爲提出執行異議。

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爲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綜上所述,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具體流程包括具體的申請人、申請事項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其中,如果經審理,理由無法成立,會將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會根據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