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再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再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案外人執行異議再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程序的區別

區別一:針對對象

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行爲所指向的執行標的(對原判決、裁定無異議,目的是排斥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行爲)

申請再審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區別二:提出主體

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不包括被執行人)

申請再審

1.原審的當事人

2.執行程序中--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

區別三:管轄法院

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法院

申請再審

1.向作出原審裁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區別四:提出時間

執行異議之訴

自針對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申請再審

1.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

2.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發現新證據、原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作出原裁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等瀆職行爲)

區別五:起訴(申請再審)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申請執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2.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申請再審

1.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13種情況

2.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區別六:如何列當事人

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起訴的

被告: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起訴的

被告:案外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

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由再審申請人決定將誰列爲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爲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區別七:立案審查期限

執行異議之訴

收到起訴狀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再審

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特殊情況經院長同意可延長)

區別八:審理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

普通程序

申請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民訴法第207條)

區別九:原生效法律文書是否中止執行

執行異議之訴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15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期間及審理期間,法院均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法院可以准許。

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決定再審後,則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二、執行異議與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銜接

1、當事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後者合併審理爲原則,以分別審理爲例外

雖然兩種程序依法可分別啓動,互不影響,但由於兩訴的對象爲同一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審理範圍上有交叉重疊,若完全獨立進行,很可能出現裁判矛盾的情況,同時亦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而透過再審一攬子解決三方爭議,完全符合第三人權利保護以事前程序爲主的原則,也符合糾紛解決徹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審審理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以兩個案件均已經受理爲前提,且應在再審裁判作出之前進行。

但有證據證明原訴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併審理,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2、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只能擇其一

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對法院駁回其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外人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該案外人又符合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條件時,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還是再審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303條的規定明確了按照啓動程序的先後,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相應的救濟程序,而不能同時啓動兩種程序,且一旦選定則不允許再變更: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先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的,第三人又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應當予以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繼續進行。但之後第三人不服駁回異議裁定的,不得再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

3、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與原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有關來選擇相應的救濟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當事人對法院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若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則應該提起申請再審程序;若認爲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僅對執行標的有異議的,則應當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兩種程序的適用前提不同。

執行異議指的是對執行的標的存在一定的uouo,而再審針對的是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或者是已經作出了裁定的文書,因此,兩者之間所針對的對象是完全不同的,同時他們之間的適用程序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