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議 書||大竹律師

協 議 書||大竹律師凌燦偉

協 議 書||大竹律師

甲方:廖某某,男,漢族,1964年9月 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公民身份號碼513029196409XXXXXX

乙方:謝某某,男,漢族,1968年9月 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

代理人:陳某,女,漢族,出生於1969年9月16日,身份證號碼51302919690XXXXXXX,住四川省大竹縣(系乙方妻子)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廖某某謝某某合夥協議糾紛一案,經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該案件),判決謝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廖某某車輛轉讓款51000元等,因謝某某未按時履行,廖某某向大竹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現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就該案件的款項支付事宜等,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就該案件的所有款項乙方謝某某一次性支付甲方廖某某52800元,大寫:伍萬貳仟捌佰元(在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經支付給甲方的除外),支付時間爲本協議簽訂的當日支付。

二、在乙方支付清52800元后,甲方就該案件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費用,即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的執行事宜終結,該52800元爲該案件的一次性處理終結的費用。

三、在本協議簽訂後,若甲方就該案件向乙方主張任何費用,則甲方須承擔違約金30000元,大寫:叄萬元。

四、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到大竹縣人民法院撤回對(2018)川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五、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承認之危等違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