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宣告的申請主體
須經申請人提出宣告申請。
申請人包括:
1、婚姻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第一,重婚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第二,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爲未到法定婚齡主體者的近親屬;
第三,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9條]
二、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
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不得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三、無效婚姻宣告的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4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注意:無期限上的限制。
四、無效婚姻的審理規則
1、不能撤訴、不能調解(孩子和財產可以調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1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1條第二款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1條第三款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2、離婚訴訟中發現是無效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3、同時起訴離婚和確認婚姻無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4、如何列婚姻無效案件的原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5條第一款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15 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爲被告。”
5、重婚案件導致婚姻無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