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源自:楊飛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

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刑事司法理論中,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分爲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獨立地用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獨立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或者環節,如作案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死因、身份及與作案人的關係等。間接證據雖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當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具有內在聯繫的完整證據體系時,便可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得出罪行系何人所爲及如何爲的結論。從司法實踐看,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與有直接證據時的定案存在一定區別,在實踐中應更加慎重,嚴格遵循以下證據的審查判斷規則:(1)每一間接證據須查證屬實,不存疑問;(2)每一間接證據確與案件事實均有客觀聯繫,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或者環節;(3)各間接證據之問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4)各個問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結論。

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單純運用問接證據定案需要特別慎重,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間接證據的使用進行把握:

第一,沒有任何一個問接證據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每個證據須同其他證據相結合才具有證明作用。

第二,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繫及與其他證據的相互結合所決定的。間接證據的運用不僅取決於間接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也取決於它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及其與案件之間的客觀聯繫。

第三,所有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後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結論。本案所有間接證據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最終指向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且可排除其他可能,否則,就不能得出結論。本案案發場所固定在一套房子的一問居室內,排他性證明比較容易,但在其他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案件中,因具體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證明可能會比較困難,這對證據的要求就更高。如果間接證據之問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出現證據鏈條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結論,則只能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

第四,在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時,其中任何一個間接證據被推翻了,就必須重新審視整個證據鏈條,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兩種以上的可能性,並且各有一些證據支援,就要重新調查,認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