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如何處理定金的!

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如何處理定金的!

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如何處理定金的!

 

 

第一: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如何處理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來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此條規定爲處理簽訂認購書後未籤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定金如何處理提供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出賣方的原因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則所交之訂金不能退還。如果是不能歸咎於雙方的原因,則定金應當退還買受人。

 

第二:已經簽了認購書,定金如何處理?

 

認購書(也叫訂購書、預訂書)從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論來看,屬於一種預約民事合同,它是相對於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的,是指當事人以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爲約定的合同。違反預約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也可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認購書有關於定金的約定,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據定金條款承擔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某個時段房價升值較大,有些房地產公司寧可承擔雙倍返還的違約責任,也要毀約另售他人或者暫時將房閒置。也有的消費者,簽了認購書後,看到了其他的房產更好,想毀約另購,但又不願承擔違約責任。於是,在簽約時故意刁難,提出種種非份要求。

 

對於惡意違約者,對於爲了有更大利益而違約的房地產商,可應當事人的訴求,只要該房地產還未登記到新買主的名下,認購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就還有履行的可能,對此應當判令雙方依法補籤商品房買賣合同。

 

如消費者不訴求繼續簽約,不僅適用定金罰則,如消費者還主張賠償損失的,還應當按毀約時與簽訂認購書時的差價部分對認購方給予賠償。而對於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拒不簽訂的,則應當不予支援其返還定金的請求。